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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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经管深圳校友会章程

(2012年11 月3日通过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清华经管深圳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深圳居住和工作的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简称经管学院)的校友所组成的群众性的业余团体,接受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校友事务办公室的指导,并接受深圳清华校友会的属地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校友,服务社会。继承发扬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精神和经管学院“行胜于言,追求卓越”的优秀传统,加强经管深圳校友与经管学院、校友之间,及与深圳清华大学校友会及清华深圳校友之间的广泛联系、团结与合作,实现清华经管深圳校友在本会平台上资源共享、互利互助、共同发展的目标,共同为振兴中华,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是在深圳居住、工作或热心深圳校友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有资格成为本会会员:

(一)清华经管学院各个时期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学习学员及各国留学生;

(二)曾在清华经管学院任教、任职者。

第五条 凡经管学院校友,经与母校校友会联络处或本会取得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 有限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义务: 

一、 遵守本校友会章程; 

二、 关心校友会的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 积极向校友会刊物投送稿件。 

第七条 对行为违反本会宗旨或有损本会名誉的会员,本会将视其情节轻重,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产生的原则要考虑老中青结合及行业和各类班别的代表性。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三年。由本会会长召集理事会议,或五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申请可召集理事会议。到会理事超过理事会人数半数,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可通过本会决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 

第九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清华经管学院校友事务办公室协助清华经管深圳校友推举组织产生。以后每一届理事会的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召开理事大会时表决通过。增补理事,可由2名理事或3名以上会员推荐,或由清华经管深圳校友的团体组织推举,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进行增补。理事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 对外代表本会; 

二、 推举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决定增补理事。

四、 讨论下届理事会换届选举方案;

五、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六、 解释和修改《清华经管深圳校友会章程》。 

第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  校友会会长为本会的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由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一届。在校友或社会知名人士中推举德高望重者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担任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若干名,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设各职能部,负责本会的日常组织联络、活动策划等事宜。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正、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免,秘书可由非理事,且热心校友会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校友担任。

第十四条  本会设财务专员一名,负责本会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财务专员由理事会任命。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由会员会费、校友捐赠和以其他方式筹集。会费标准及交纳方式由理事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及一般工作人员属义务性质,不受报酬。是否设立接受报酬的专职秘书,由理事会根据本会活动组织的需要和经费情况,适时确定专职秘书职位及报酬。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校友大会公布一次。


第五章 终 止 

第十八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后,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3 日校友会理事会通过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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